发布部门:化学工业部
发布文号:[89]化劳字第38号文
第一条为学会化工系统职业病发病状况,拟定防治手段,保护职工健康,依据国家有关统计和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及部有关规定,特拟定本方法。
第二条本方法在县以上(包含县级)所属的全民、合资和集体企、事业单位实行。
第三条本方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。
第四条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化工工业卫生的要紧统计工作。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职员需要树立法制观念,不能虚报、漏报、拒报、迟报、伪造和篡改。各级化工部门要保证职业病统计报告准确准时。
第五条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化工企业、事业单位为主逐级上报的方法。化工企业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,均由所在区域的化工主管部门统一大全上报。
第六条地方各级化工主管部门或指定相应的化工职业病防治院(所)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,并应设专职或兼职职员负责具体工作。
第七条本方法规定的报表有《职业病季报表》(1、2、三)(附件一)、《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》(附件二)、报告卡有《职业病报告卡》(附件三)、《尘肺病报告卡》(附件四)。
第八条急性职业病由刚开始接诊的卫生单位或诊断组诊断后,职业病病人所在单位卫生机构应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化工主管部门报告。
第九条各企业遇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(包含3名)急性职业中毒时,病人所在单位卫生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化工主管部门,由化工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报化学工业部,事后补报事故调查报告。化工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即赴现场,会同安全、劳动部门、工会组织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,调分数查询析发生缘由,并填写《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》,报送上一级化工主管部门。
第十条尘肺病、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由具备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(含化工部门职业病诊断组)确诊后,由病人所在单位的卫生机构填写《尘肺病报告卡》或《职业病报告卡》,在15天内将它报送当地化工主管部门。尘肺病例的升期也应填写《尘肺病报告卡》做更正报告。
第十一条尘肺病病人死亡后,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《尘肺病报告卡》,在15日内报当地化工主管部门。
第十二条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化工厅(局)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后的20日内,将当地区上季度的《职业病季报表》(1、2、三)报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。
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于每季度后1个月内将本方法中规定的季报大全剖析,并通报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化工厅(局)。
第十三条本方法由各级化工部门组织推行,并督促检查实行状况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化工厅(局)可依据本方法拟定推行细节,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。
第十四条本方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讲解和修订。
第十五条本方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实行,1985年11月17日以〔85〕化生字第1008号文发布的《化工系统职业病报告方法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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